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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真实范文(一审民事判决书最新)

大杂烩 2022-03-18

文章摘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0)赣01刑初5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红,女,汉族,1969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0)赣01刑初5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红,女,汉族,1969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9XXXXXXXX,住长丰县双墩镇X村X村民组。系被害人陆X明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X东,男,汉族,1992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 3401211992XXXXXXXX,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陆X明之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X升,男,汉族,1995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5XXXXXXXX,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陆X明之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X琴,女,汉族,1996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 3401211996XXXXXXXX,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陆X明之女。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刘静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劳荣枝,化名“陈佳”“沈凌秋”“雪莉”,女,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741214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X号X组X室,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滨江南路X号X室。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于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通华、王国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2日、12月18日召开了刑事部分的庭前会议,12月21日、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彤彤、董丽娟、检察官助理胡庆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红及其诉讼代理人刘静洁,被告人劳荣枝及其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通华、王国强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1月13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21年2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21年5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21年8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再次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另案处理)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且分工明确,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俗称“坐台”)物色有钱人为作案对象,分别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996年6月,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江西省南昌市,租住于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劳荣枝化名“陈佳”在南昌市“爱乐音”夜总会做陪侍小姐,并与法子英共同确定了被害人熊X义为作案对象。同年7月28日中午,劳荣枝打电话将熊X义诱骗至其租住处。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出现并威胁熊X义,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将熊X义手脚捆绑,从熊X义身上抢走金项链、手表及家房门钥匙等财物,并威逼其说出家庭住址。期间,法子英将熊X义勒死并分尸,将尸块分装入两个蛇皮袋、两个牛筋包中。当日傍晚,劳荣枝持熊X义家房门钥匙前往南昌市芭茅一巷X号X室试开门锁后返回。当日晚上,二人携带尖刀前往熊X义家,在割断熊X义家对面住户门口电话线后,用在熊X义身上搜到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房间,由法子英使用尖刀、绳子和皮带等物对被害人张甲(熊X义妻子)进行人身控制,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抢得金银首饰、现金、债券等财物。期间,法子英用皮带将张甲勒死,用裙带将被害人熊X璇(熊X义女儿,3岁)勒死。随后,劳荣枝与法子英逃离南昌市,来到江西省九江市法子英母亲家,将在熊X义处及其家中所抢财物交由法X华(法子英姐姐)保管。经鉴定,被害人熊X义系被人勒颈窒息死亡后分尸,被害人张甲、熊X璇系被人勒颈窒息死亡。经南昌市价格中心估价,所抢财物价值人民币30274.13元。另抢得现金人民币8090元,港币110元,美元10元,江西邮电企业债券人民币1000元,银行存单共计人民币95000元。 1997年9月,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浙江省温州市,住于温州市新瓯饭店。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温州市浦发KTV 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对象。劳荣枝在与被害人梁X春商谈转租住房事宜过程中发觉梁X春有钱。同年10月10日,劳荣枝与法子英以租房为名来到温州市中侨大楼X幢X室梁X春住处。进入房间后,法子英持刀威胁梁X春,劳荣枝用电线、布条等物将梁X春手脚捆绑,抢得欧米茄手表一块及手机一部等财物。二人又逼迫梁X春打电话骗一有钱人过来欲再次实施抢劫。梁X春便以身体不适为由请被害人刘X清(浦发KTV领班,外号“莎莎”)过来。期间,卢X灵(化名“卢慧”)知晓后前来查看,由劳荣枝为其开门,法子英持刀藏于房内,梁X春见不是刘X清便打发卢X灵离开。后刘X清到来,二人使用同样手段,由法子英持刀威胁,劳荣枝用电线、绳子等物将刘X清手脚捆绑,抢得刘X清手机一部,并逼迫其交出银行存折及密码。之后,法子英留在现场,劳荣枝携带抢得的一部手机及刘X清的存折到温州市汇源城市信用社环球储蓄所取出人民币25750元。劳荣枝打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取出,然后前往新瓯饭店收拾东西后逃离。期间,法子英用电线、皮带等物将梁X春、刘X清勒死。经鉴定,被害人梁X春、刘X清系被他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1998年夏天,被告人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租住于常州市东苍桥路X幢X单元X室。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对象。某晚,劳荣枝诱骗被害人刘甲至其租住地,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刘甲,并刺破刘甲胸口。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甲捆绑在扶手椅上,二人对刘甲进行人身控制并以剥夺生命相威胁向其勒索财物。期间,法子英离开现场欲将刘甲停在楼下的汽车挪走,劳荣枝在单独看管刘甲期间,再次以剥夺生命相威胁。在取得刘甲放在汽车上包内的人民币5000元之后,二人逼迫刘甲打电话给其妻子索要财物。次日上午,刘甲打电话给妻子要求其将家中所有现金带到指定地点。二人商议由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将刘甲妻子带回出租房,如劳荣枝未按时归来,法子英则将刘甲杀害。随后,劳荣枝将刘甲妻子带回,并取得人民币70000元。取财后,劳荣枝和法子英先后离开现场。 1999年6月,被告人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安徽省合肥市,租住于合肥市XX小学XX楼X室。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市“三九天都”歌舞厅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对象。法子英以“关狗”为名,提前定制了一只钢筋笼。同年7月22日上午,劳荣枝将被害人殷X华诱骗至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殷X华,劳荣枝则用绳子将殷X华手脚捆绑。之后,二人将殷X华关进事先准备好的钢筋笼内,并用布条、铁丝将殷X华手脚捆绑于钢筋笼上。为逼迫殷X华尽快交付财物,法子英当场威胁殷X华要杀一个人给他看。当日中午,为存放尸体,劳荣枝购买一台旧冰柜放于租住处客厅。随后,劳荣枝看守殷X华,法子英则到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工活为由将被害人陆X明骗至租住处。法子英在厨房用刀将陆X明杀害,并将其头颅割下拿给殷X华看,将陆X明的尸体放入冰柜,并同劳荣枝一起将冰柜推至次卧。当晚21时许,殷X华给妻子打电话要求其准备钱到合肥市长江饭店与法子英见面,并按劳荣枝和法子英要求书写二张字条,交待其妻子一定要配合,对方是职业绑架人员,且当自己面杀了一个人。劳荣枝在字条上添加了“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法子英携带字条前去收钱,但因故未成。当晚23时许,劳荣枝和法子英逼迫殷X华再次打电话给其妻子。次日早8时30分,殷X华被迫再次书写二张字条,交待其妻子一定要合作,按照要求一分钱都不能少,否则自己死路一条。当日上午,法子英携带一把自制手枪及殷X华手书字条出门。法子英来到殷X华家,向殷X华妻子索要钱财。殷X华妻子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外出报警。当日,法子英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8日,殷X华和陆X明的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经鉴定,被害人殷X华系被人勒颈窒息死亡。被害人陆X明系左侧颈动脉、右侧头臂干和肺脏刺破急性大失血死亡并头颅躯干分离。 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二人,并致一人死亡,勒索财物人民币75000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和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共致五人死亡,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0274.13元、现金人民币33840元、港币110元、美元10元、江西邮电企业债券1000元、银行存单共计95000元、欧米茄手表一块、手机两部。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之规定,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红、陆X东、陆X升、陆X琴诉请被告人劳荣枝赔偿丧葬费39518.5元、交通住宿费用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6986元、死亡赔偿金750820元,共计1347324.5元,并要求对劳荣枝从重处罚。辩方意见被告人劳荣枝对起诉书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及故意杀人罪名均持有异议,提出:在四起犯罪事实中,其存在被胁迫情形;其起的只是辅助的作用;所抢的财物,其只是暂时保管,没有支配权;其和法子英不存在事前共谋;对于致人死亡的结果,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没有杀人的故意,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劳荣枝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存在证据瑕疵和错误。(1)在南昌、温州抢劫致人死亡及合肥故意杀人、绑架事实中,劳荣枝对于致人死亡的结果既没有事前共谋,也没有参与杀人,被害人系法子英单独杀害的。(2)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存在瑕疵。四起犯罪事实中,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均没有实物,也没有出示相应的司法鉴定书,无法直接证明劳荣枝参与杀害七名被害人。2.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1)公诉机关指控劳荣枝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起指控的罪名不成立。(2)对起诉书指控劳荣枝构成抢劫罪、绑架罪不持异议,但劳荣枝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3)法子英所实施的杀害被害人熊X义、张甲、熊X璇、梁X春、刘X清、陆X明、殷X华的行为,属实行过限行为,劳荣枝不应承担刑事责任。(4)常州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时效。3.量刑情节。(1)公诉机关举证证明劳荣枝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劳荣枝依法从宽处理。(2)劳荣枝受到法子英胁迫参与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和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区分。(3)劳荣柱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公诉人回应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劳荣枝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意见认为:1.从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实施四起犯罪的行为模式来看,二人实施的系列案件存在对犯罪模式的整体共谋。2.劳荣枝与法子英系共犯,应当对七名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3.结合劳荣枝在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的系列犯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应与法子英区分主从犯。4.虽然劳荣枝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实际上并没有如实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劳荣枝与法子英系情侣关系,共同生活且存在情感联系,故劳荣枝受胁迫的辩解不能成立。查明事实(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具体事实如下:第一起 南昌抢劫、故意杀人事实1996年6月初,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江西省南昌市,租住于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劳荣枝化名“陈佳”在南昌市爱乐音夜总会从事陪侍服务,并与法子英共同确定被害人熊X义(男,殁年37岁)为作案对象。同年7月28日中午,劳荣枝打电话将熊X义诱骗至其租住处。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熊X义,与劳荣枝共同将熊X义手脚捆绑,从熊X义身上抢走金项链、手表等财物及房门钥匙,威逼其说出家庭住址。其间,法子英将熊X义勒死并分尸,将尸块分别装入两个蛇皮袋、两个牛筋包中,后将其中一袋尸块转移到南昌市芭茅X巷X号X室熊X义家。当日傍晚,劳荣枝前往熊X义家,用劫得的钥匙试开门锁后返回。当日晚上,二人携带尖刀前往熊X义家,在剪断熊X义家及对面住户门口电话线后,用劫得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房间,法子英用尖刀、绳子和皮带等物对熊X义妻子张甲(被害人,殁年28岁)进行控制,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劫得金银首饰及人民币8090元、港币110元、美元10元、江西邮电企业债券人民币1000元、银行存单共计人民币95000元等财物。之后,法子英用皮带将张甲勒死,用裙带将熊X义女儿熊X璇(被害人,殁年2岁)勒死。随后,劳荣枝与法子英逃至江西省九江市法子英母亲家,将在熊X义处及其家中所抢财物交由法子英姐姐法X华保管。经鉴定,二人所抢手表、金银首饰等财物价值30 274.13元。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一)证明被告人劳荣枝作案前在南昌居住的证据 第一组 证人证言1.证人胡X贞(房东)的证言,证明:①1996年6月1日,其通过房屋中介将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出租给“陈佳”和一男子,该出租房安装固定电话,号码6774XXX。②租房者自称夫妻,男的30多岁,嘴上方右边有一条一寸左右的疤痕,脸长长的,西装头,身高1.75米左右;女方叫“陈佳”,身高1.60米左右,皮肤较白,脸型偏长。③男的自称是做小生意的,男的说女的是坐台小姐。2.证人秦X明(房屋中介员工)的证言,证明:①1996年5月底上午,“陈佳”来租房,同来的有一名男子。双方均操标准普通话,带一点浙江口音。“陈佳”身高1.6米左右,体态匀称。穿一身连衣裙,颜色较淡,较朴素,细声细语。②该名男子要求租一室一厅且带住宅电话的房子,男子对南昌的街道较熟悉。③其向他们推荐了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元X室的房子,他们也接受了,“陈佳”在租房协议上签的字。 第二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证明:1996年夏天,其与被告人劳荣枝租住在南昌市胜利路一商贸大厦一楼一个一室半一厅的房内。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证明:①其不记得租房的具体时间,只记得是在南昌绑架前的一、两个月。②其不记得租房位置,印象中是租了两次房子,第一次租的房子因为楼层比较高就换了房子,第二次租的房子楼层不高,是一房一厅,不记得是通过中介还是外面广告找到的。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对上列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上列两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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