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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杂烩 2022-04-01
词条学“典”
开栏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深入学习《民法典》,邢台开发区法院推出“词条学‘典’”专栏,每日转发一期《民法典》相关的词条解读。敬请关注!
第二十一期
一
出卖人义务
出卖人义务,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出卖方,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期限、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及有关单证等的义务,对交付的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按照规定或约定对有关标的物的回收义务。
二
买受人义务
买受人义务,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买受人,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应履行的相关义务,主要包括依约支付价款与对标的物进行检验的义务。依约支付价款主要指按照约定数额、方式、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对标的物的检验又包括检验期间、检验期未定、检验中的通知及向第三人履行时检验标准的确定等。
三
风险负担
此处的风险负担,指的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即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洪水、火灾、台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四
特殊买卖
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之外,现实中也存在一些特殊形式的买卖,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所有权保留下的买卖、招标投标买卖、拍卖等。此外,由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也存在特殊之处,故一并收录。另需说明,因凭样品买卖的两个条文在“出卖人义务”词条已被收录与解读,本词条不再重复。
五
特定情形下的买卖合同解除
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合同编通则分编已有一般性规定,买卖合同应予适用。但买卖合同作为现实中最常见的合同,也存在一些特殊的解除情形,如有从物的买卖合同解除、数物同时出卖的买卖合同解除、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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